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補字第7號
原   告  黃勤益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內容未臻明確、特定
  ,應補正具體明確訴之聲明。
二、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限原告除為補正
  本件訴之聲明外,並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原告應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若被告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被告有法定代理人
  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爰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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