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小字第15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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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桃小字第1575號
原   告  邱献松
被   告  謝雲誥
上列當事人間因搶奪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72號)
,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被告既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
,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爰就兩造間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
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件,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本件無應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智仁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 毌庸 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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