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6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俊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俊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9,2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1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6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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