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28號原告 顏郁陵 上列原告與被告城邦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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