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添財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添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添財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9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43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9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4年2月2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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