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印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29號原告夏都汽車旅館法定代理人 謝菊茹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謝文峰 間因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又按訴請交還印章,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斟酌因交付該印章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若原告未能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1,650,00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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