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59號原告 林阿森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金松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主張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鄰0000000號房屋占用苗栗縣○○市○○○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如無法陳報,則以上開土地全部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