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163號聲請人 陳繼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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