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2所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敘明。
三、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附表編號2、4所示部分得不抗告,餘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罪名│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93年10月間某日起至94年12│93年10月間某日起至94年12│││月30日止│月30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906號等│年度毒偵字第3906號等│├───┬────┼────────────┼────────────┤│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412號│95年度上訴字第412號││├────┼────────────┼────────────┤││判決日期│95年4月28日│95年4月28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412號│95年度上訴字第412號││├────┼────────────┼────────────┤││確定日期│95年5月29日│95年4月28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徒刑期間│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附註│││└────────┴────────────┴────────────┘┌──────────────────────────────────┐│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3│4│├────────┼────────────┼────────────┤│罪名│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95年7月7日│95年7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208號│年度毒偵字第3208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715號│96年度上訴字第715號││├────┼────────────┼────────────┤││判決日期│96年5月8日│96年5月8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715號│96年度上訴字第715號││├────┼────────────┼────────────┤││確定日期│96年5月21日│96年5月8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徒刑期間│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