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矚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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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矚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矚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夏鈺選任辯護人呂嘉坤律師
鄧湘全律師 王唯鳳 律師被告 鄧華隆 選任辯護人 王子平 律師
田俊賢 律師被告 范麒綸 選任辯護人 巫宗翰 律師被告 陳名煒 選任辯護人 歐翔宇 律師
蔡宜真 律師被告 林鈺朗
翁茂倫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庭暘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694號、第5697號、第8106號、第10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夏鈺、鄧華隆、范麒綸、陳名煒、林鈺朗、翁茂倫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尤夏鈺、鄧華隆、范麒綸、陳名煒、林鈺朗、翁茂倫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均僅坦承部分犯行,惟有證人 謝承安邱彥棋林志豪洪堅策宋進興周中明 等人之證述在卷可憑,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3月1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證人謝承安、邱彥棋之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及扣案之槍枝、西瓜刀可佐,足認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本件尚有共犯 李文錦 在逃,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另被告等所犯本件殺人未遂罪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101年11月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等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著自102年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黃珮如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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