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定盛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莊定盛前因罹有頸椎損傷合併肢體無力、神經性膀胱合併泌尿道感染、高血酯、逆流性食道炎及糜爛性胃炎等疾病,自民國101年6月25日起在順天醫療社團法人順天醫院住院治療中,且經該院主治醫師楊人評估為頸髓損傷、四肢無力、行動不便,不宜出庭,業經本院於101年8月29日裁定本件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在案。茲因被告經上開醫院主治醫師 陳嘉瑋 評估為其目前住院中,但可藉由輔助器行動,可出庭應訊,有上開醫院101年11月7日順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孫藝娜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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