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948號抗告人 施克誠 送達代收人 林森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雲清 有關陳報被繼承人 施雪吟 之遺產清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1年10月31日101年度繼字第
948號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