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被告振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四八之一號十樓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四八之一號十樓,且兩造契約書約定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一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乙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蘇聰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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