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93號
原   告  王衍三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淑惠邱嘉信邱懷文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0,000元,應繳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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