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182號
上訴人即被告 吳靜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靜雄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7,91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