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602號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名人空中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
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壹萬叁仟叁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