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3號
原告 許金輝
被告 許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分割共有物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61,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視為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訴),原告已繳2,000元,餘19,4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