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2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2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輝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輝因重利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林俊輝犯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公共危險│重利│││││││├────────┼──────────┼──────────┼──────────┤││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03月24日│103年10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速偵│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37號│第4409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交簡字第430│107年度嘉簡字第471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04月20日│107年05月04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交簡字第430│107年度嘉簡字第471號│││判決││號││││├────┼──────────┼──────────┼──────────┤││判決│107年05月07日│107年06月0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68號│第2732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