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4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3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
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莊昕睿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4.12.21│105.4.21│105.3.20││││││├────────┼──────────┼──────────┼──────────┤││││││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35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53號│105年度偵字第5703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朴簡字第325號│105年度朴簡字第392號│105年度朴簡字第3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31日│105年8月25日│105年10月6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朴簡字第325號│105年度朴簡字第392號│105年度朴簡字第394號││判決││││││├────┼──────────┼──────────┼──────────┤││判決│105年9月30日│105年10月18日│105年11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4401號│105年度執字第4487號│105年度執字第4864號│└────────┴──────────┴──────────┴──────────┘┌────────┬──────────┬──────────┬──────────┐│編號│4│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乘機性交│詐欺││││││├────────┼──────────┼──────────┼──────────┤││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11月底某日│104.5.1│104.12.25│││起至105年3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944號│104年度偵字第3981、│106年度偵字第843號││││5903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85號│105年度侵上訴字第969│106年度訴字第30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31日│106年3月30日│106年7月18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85號│105年度侵上訴字第969│106年度訴字第300號││判決│││號│││├────┼──────────┼──────────┼──────────┤││判決│105年11月22日│106年4月25日│106年8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55號│106年度執字第2208號│106年度執字第37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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