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宏達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一、被告吳宏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據此補正被告之住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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