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文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文正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查受刑人前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犯行類型、次數、時間間隔及侵犯法益等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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