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乙○○被告甲○○任職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斗南
分隊丙○○任職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斗南
分隊右列被告等因本院94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自訴人自訴被告甲○○、丙○○2人涉犯瀆職、妨害自由、偽造公文書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09月29日,以94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本案原告即自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楊欣怡法官侯廷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馮善詮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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