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更(一)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 律師被告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毀棄損害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八五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以九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五○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七年八月六日以九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二二五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等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八五號判決被告乙○○無罪,而原告已於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陳琪媛法官李家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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