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3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莊碧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欣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即違約金),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