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70號聲請人戊○○
丁○○丙○○乙○○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己○○○○○○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家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