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312號債權人 宋承澔 債務人 柯開發 債務人 羅文鷹 債務人豪濟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宗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羅文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貳佰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柯開發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債權人對債務人 劉冠良 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豪濟實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豪濟實業有限公司設址於台北市○○區○○路2段192號2樓,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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