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 陳粗皮 被告 林祐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林德鑫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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