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2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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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2254號
原 告 鐘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
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98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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