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飛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乙○○ 原住臺北市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飛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帝瑞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之主事務均係設在臺北市內湖區,而本院依原告所載被告
乙○○之住址送達,則遭以「無此人」為由退回,亦有送達
信封可稽,即其應送達處所亦不明,無從認定該址即為被告
乙○○之住居所,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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