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86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照昇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路二段486巷5號5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又原告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7條亦有合意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唐步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