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調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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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172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玉發 、 黃宏榮 及 黃宏達 間塗銷抵押權設定
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黃玉發向聲請人申請信用
卡及現金卡使用,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黃玉發尚積欠聲請
人債務未清償。而查相對人黃宏榮及黃宏達就相對人黃玉發
名下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
合稱系爭不動產)於93年12月30日因分割繼承取得系爭不動
產之最高限額抵押擔保債權新台幣130萬元。因前開抵押權
之設定,致聲請人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因執行無實益而
不能受償,故為保障債權人債權,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抵
押權登記,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黃玉發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
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3594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
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
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