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28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簡字第1287號
原   告  劉賢鎮 即鴻鎮工程行
被   告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訴訟代理人  楊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向被告承攬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鋁製結構製
作等工程,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482,000元,詎原告
均依約完成被告指定工作後,持被告監工驗收資料向被告請
款,經被告會計核對無誤,並發予驗收單據,然被告並未給
付,此為被告本應給付之報酬,被告卻置之不理。為此,爰
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
於民國107年4月12日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對本院107年度
司促字第3257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兩造間債務
尚有糾葛等語資為抗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驗
收款單據為證(見本院卷第5頁),而被告雖具狀對本院10
7年度司促字第3257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並以前詞置辯,惟
並未具體指出債務糾葛之事由為何,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佐證
其所述為真,且其業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更未再行提出任
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是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
證據結果,認原告之主張仍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
間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82,000元,及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即107年4月4日(見本院卷第28頁送達證書)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又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5,290元(即第
一審裁判費),而原告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
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
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劉容辰
附表一:
┌───────────┬───────┬───────┐
│工程項目│總價(新臺幣)│請款期(民國)│
├───────────┼───────┼───────┤
│H135100噸巡防救難艇(│150,000元│106年2月20日│
│#15)駕駛室1A1、1A2│││
│鋁製結構製作工程│││
├───────────┼───────┼───────┤
│H135100噸巡防救難艇(│167,000元│106年4月5日│
│#15)駕駛室1A1、1A2│││
│鋁製結構製作工程│││
├───────────┼───────┼───────┤
│G121100噸巡防救難艇(│5,000元│106年5月20日│
│#3)保固後甲板燃油緊│││
│急切斷開關門檢修工程│││
├───────────┼───────┼───────┤
│G126100噸巡防救難艇(│10,000元│106年5月20日│
│#7)保固鋁構整修工程│││
└───────────┴───────┴───────┘
附表二:
┌───────────┬───────┬───────┐
│工程項目│總價(新臺幣)│請款期(民國)│
├───────────┼───────┼───────┤
│H105漁船鋁合金煙囪製作│50,000元│106年2月20日│
│安裝工程│││
├───────────┼───────┼───────┤
│H105漁船鋁合金煙囪製作│100,000元│106年3月5日│
│安裝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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