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原告 柯鵬圖 被告 黃耀賢
陳科安 上列被告黃耀賢、陳科安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8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陳述如附件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冠宜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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