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抗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抗字第28號再抗告人有君紹上列再抗告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對於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所為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本院認為適當之人為其非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因以上不合法之情形,係屬可以補正之事項,且應由本院命其補正,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之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官陳文通
法官林宜靜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