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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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峰銘選任辯護人張耀天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續字第
155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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