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一八號
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乙○○被告庚○○
己○○○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被告庚○○為現役軍人,本件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辯論期日未合法送達被告庚○○,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黃柄縉法官姚念慈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