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男三十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妨害自由等案件,經依檢察官認無羈押之必要,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並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刑保字第九一00二九三二號),而釋放被告甲○○。
二、茲因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後,亦經該署函覆略稱:「經查該員屢查未遇,行方不明,致無法拘提到案。」,有該署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東檢明宇字第一七一二九號函附本院卷可參,且被告甲○○現亦未在監所,此亦有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務部在監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蕭清清法官林欣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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