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六五號
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胡宗淦法官張江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