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九0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瑞麟 律師當事人甲○○、茂昌電腦事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肆仟陸佰柒拾玖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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