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0五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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