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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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0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
16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9/10,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4萬7,236元(算式詳附表),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于耀文附表:(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審級│項目│金額│備註│├──┼─────┼─────────┼──────┤│一│裁判費│32,284│聲請人預繳││├─────┼─────────┤│││測量費│19,600│││├─────┼─────────┤│││登報費│600││├──┼─────┴─────────┴──────┤│算式│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32284+19600+600)×9/10=47236│└──┴──────────────────────┘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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