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案件(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324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其所定應執行刑定雖逾有期徒刑6月,然依98年6月1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惟原裁定如附表編號1、2之罪並無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是檢察官爰依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之解釋、95年7月1日修正公佈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利執行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5號案件判決確定在案,有判決在卷可稽。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檢察官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裁定減│有期徒刑1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為有期徒刑3月(中高│││││分院96聲減字1447號)│││├───────────┼──────────┼──────────┼──────────┤│犯罪日期│95年7月8日凌晨0時50│95年7月8日凌晨0時50││││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3210號│第321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75號│96年度上訴字第275號│││實├─────────┼──────────┼──────────┼──────────┤│審│判決日期│96.3.15│96.3.15││├─┼─────────┼──────────┼──────────┼──────────┤│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75號│96年度台上字第307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3.15│96.6.8││├─┴─────────┼──────────┼──────────┼──────────┤│所犯法條│已減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已減刑│有期徒刑6月│已減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6年執減更字│臺中地檢96年執減更字││││第3699號之1(96執減更│第2472號││││2472)│編號1-2符合數罪併罰││││編號1-2符合數罪併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