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2之犯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附表編號3至7之犯罪時間則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揆諸前開說明,即應就定應執行刑所適用之法律為新舊法之比較。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而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4年2月底起至│94.8.29│96.9.21│││94年8月31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5年度毒│臺中地檢95年度毒│苗栗地檢96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753號│偵字第1753號│偵字第130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緝字第│96年度訴緝字第│96年度訴字第763││實││469號│469號│號││審├────┼────────┼────────┼────────┤││判決日期│96.10.15│96.10.15│96.12.26│├─┼────┼────────┼────────┼────────┤││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緝字第│96年度訴緝字第│96年度訴字第763││判││469號│469號│號││決├────┼────────┼────────┼────────┤││判決確定│96.11.27│96.11.27│97.1.21│││日期││││├─┴────┼────────┼────────┼────────┤│備註│苗栗地檢97年度執│苗栗地檢97年度執│苗栗地檢97年度執│││助字第13號│助字第13號│助字第610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6年│├──────┼────────┼────────┼────────┤│犯罪日期│96.9.18│96年9月下旬某日│96.9.17│├──────┼────────┼────────┼────────┤│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偵│苗栗地檢9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301號│字第4577號│字第4577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763│96年度訴字第768│97年度上訴字第││實││號│號│2730號││審├────┼────────┼────────┼────────┤││判決日期│96.12.26│97.8.19│98.1.13│├─┼────┼────────┼────────┼────────┤││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高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763│96年度訴字第768│96年度台上字第││判││號│號│1948號││決├────┼────────┼────────┼────────┤││判決確定│97.1.21│97.10.9│98.4.9│││日期││││├─┴────┼────────┼────────┼────────┤│備註│苗栗地檢97年度執│苗栗地檢98年度執│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610號│字第587號│字第1171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2次)│││├──────┼────────┼────────┼────────┤│犯罪日期│96.8.8起至│││││96.8.10│││├──────┼────────┼────────┼────────┤│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57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實││2370號││││審├────┼────────┼────────┼────────┤││判決日期│98.1.13│││├─┼────┼────────┼────────┼────────┤││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判││1948號││││決├────┼────────┼────────┼────────┤││判決確定│98.4.9│││││日期││││├─┴────┼────────┼────────┼────────┤│備註│苗栗地檢98年執字│││││第1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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