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5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克威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01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林克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克威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5年
5月7日晚上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錢櫃
KTV」前,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王小綜 」之男子,以新臺幣2萬9000元之代價,買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他命及大麻,而非法持有之。其後,林克威於同年月9日凌晨1時20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7樓之16住所內,自上開買進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中,以摻入香菸及玻璃球吸食器燒烤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105年5月9日凌晨1時30分,林克威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號前,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並於當時在現場及同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林克威上開住所,先後執行搜索,共查獲其持有之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送驗淨重6.14公克,純質淨重未達10公克,應為其施用行為所吸收,而施用毒品犯行部分,已執行觀察、勒戒,業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海洛因則另案聲請沒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送驗淨重32.7599公克;驗餘淨重32.6141公克;純質淨重共27.4321公克,詳附表編號1)及大麻1包(送驗淨重0.2397克;驗餘淨重0.2098公克),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本院之自白。
㈡警卷所列證據名稱①警員 楊誠 105年5月9日職務報告影本(警卷第1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筆錄(警卷第16頁至第
18頁)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19頁)④太平分局派出所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20頁)⑤同意搜索書(警卷第21頁)⑥自願搜索同意書(警卷第22頁)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警卷第23頁至第
25頁)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26頁)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27頁)⑩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警卷第32頁)⑪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毒品尿液真實姓名對照表(警卷
第33頁)㈢105年度毒偵字第1925號卷所列證據名稱①法務部調查局105年8月30日調科壹字第10523210710號函
(毒偵卷第19頁至第19之1頁)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初步篩檢結
果:大麻代謝物陰性反應)(毒偵第20之1頁)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聲觀字第545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1925號聲請書影本(毒偵卷第21頁)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毒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主文
:林克威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應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毒偵卷第23頁至第25頁)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2月10日上午11時5分辦案
公務電話紀錄表(通話內容:因被告林克威只知上手叫「王小綜」,並無其他具體資料,故未查出上手。受話人姓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偵查隊 龎家瑜 小隊長。)(毒偵卷第52頁)㈣105年度核交字第895號卷所列證據名稱①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驗結果: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嗎啡陽性反應,可待因陽性反應)(核交卷第4頁)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6月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
號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檢品外觀:煙草,送驗數量:0.2397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2098公克(淨重),檢出結果: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核交卷第8頁、第20頁)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05
年度毒保字第483號,海洛因4包7公克,大麻1包0.44公克)(核交卷第9頁、第19頁)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05
年度保管字第2446號,電子產品(手機)1支,毒品器具(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電子產品(電子磅秤)1台》(核交卷第10頁、第25頁)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05
年度安保字第513號,安非他命3包34.45公克)(核交卷第11頁、第15頁)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8月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6),檢品外觀:
透明結晶,送驗數量:2.0339公克(淨重),驗餘數量:1.9943公克(淨重),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1.6942公克。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7),檢品外觀:透明結晶(潮解狀),送驗數量:13.7464公克(淨重),驗餘數量:13.6759公克(淨重),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11.4920公克。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透明結晶,送驗數量:16.9796公克(淨重),驗餘數量:16.9439公克(淨重),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14.2459公克。)(核交卷第27頁至第28頁)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持有其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對個人身心健康戕害甚鉅,竟無視於毒品對於國民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大麻而持有,所為實有不當、兼衡酌被告犯後態度、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並於
105年7月1日施行;而105年7月1日施行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定有明文;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案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並於本院裁判時於主文項下併宣告之。而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關於沒收銷燬之規定,係於105年6月2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係因應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施行後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且依刑法沒收制度及前揭刑法施行法修正之意旨,係以刑法沒收新制統一現行刑事特別法相關沒收、追徵、追繳、抵償條文適用,俾免特別刑法規定紛亂以致適用困難之情況,但上開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之「沒收銷燬」規定,除自行為人或他人剝奪違禁物持有之「沒收」效果外,尚及於毒品本身之存有而須「銷燬」,其效力與刑法所定「沒收」而單純剝奪違禁物持有之情狀並不完全相同,是不論自文義或目的之解釋方法,上開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仍應優先於刑法沒收新制相關條文適用。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而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行動電話、電子磅秤、吸食器等物,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相關,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名稱、重量│├──┼────────────────────────┤│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袋,驗餘純質淨重│││1.6942公克、11.4920公克、14.2459公克)│├──┼────────────────────────┤│2│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含袋,驗餘淨重0.209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