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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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汪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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