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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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台中縣豐原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炳鑫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三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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