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ATHANHTUAN(中文姓名:何青俊)選任辯護人 康春田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青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林明誼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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