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52號附民原告東億石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 律師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2064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陳美彤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