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57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惟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於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少玲┌───────────────────────────────┐│附表:96年度票字第857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票據號碼│││││即利息起算日││├──┼─────┼────────┼───────┼─────┤│001│95年3月8日│5,000元│95年7月11日│494254│├──┼─────┼────────┼───────┼─────┤│002│95年3月8日│10,000元│95年8月11日│494255│├──┼─────┼────────┼───────┼─────┤│003│95年3月8日│10,000元│95年9月11日│494256│├──┼─────┼────────┼───────┼─────┤│004│95年3月8日│10,000元│95年10月11日│494257│├──┼─────┼────────┼───────┼─────┤│005│95年3月8日│10,000元│95年11月11日│494258│├──┼─────┼────────┼───────┼─────┤│006│95年3月8日│10,000元│95年12月11日│494259│├──┼─────┼────────┼───────┼─────┤│007│95年3月8日│10,000元│96年1月11日│494260│├──┼─────┼────────┼───────┼─────┤│008│95年3月8日│10,000元│96年2月11日│494261│├──┼─────┼────────┼───────┼─────┤│009│95年3月8日│10,000元│96年3月11日│494262│├──┼─────┼────────┼───────┼─────┤│010│95年3月8日│10,000元│96年4月11日│494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