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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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02號原告 林俊宏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 律師
呂思頡 律師被告 王致傑 (原名 王洛揚
黃淑一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1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請具狀確認依原告所提出110年11月9日民事準備(三)狀所載,原告是否係擴張起訴聲明,而請求被告返還投資款4,106,120元?如擬擴張起訴聲明,請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並於開庭前補繳裁判費20,889元。
二、被告黃淑一請提出中國信託商業銀中港分行、帳號288-540-238691之存摺影本(102年7月起迄今),並說明該銀行帳戶係供何人使用。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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